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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栋房子两份遗嘱 兄妹二人为争房产费尽心机 |
来源:水母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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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讯 老人有一套房产,去世后,女儿手里有一张公证遗嘱,说房子给女儿;儿子手里则有一张代书遗嘱,说房子给儿子;那么,到底应该给谁?法院判决:依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不能撤消公证遗嘱”,房子给了女儿。这是记者昨天从芝罘区法院获悉。
芝罘区李老汉与妻子生有一儿一女2个孩子。妻子因病早年去世,李老汉一直未娶,一个人把两个孩子拉扯长大,而今儿女都有了各自的小家庭。
李老汉名下有一套房产,是在妻子去世后买的。随着年老体弱,女儿经常在身边悉心照料。2009年,李老汉立下书面遗嘱一份,内容是在其去世后,自己的这套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并到公证部门办理了公证手续。今年初,李老汉去世了,其女儿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李老汉的儿子将其女儿起诉到法院,请求继承老汉的上述房产。在庭审过程中,其儿子向法院提供了由李老汉签字的“代书遗嘱”一份,落款时间为2010年。该“代书遗嘱”是其儿子所书写,当时的在场人只有其儿子和其儿媳二人。该“代书遗嘱”的主要内容为:李老汉要撤销其所立的公证遗嘱,重立遗嘱,房产由儿子继承,但因身体原因不能去公证处,也不能自行书写,故由儿子代笔。
房子是老汉的合法财产,可作为遗产予以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有遗嘱的则应该按照遗嘱继承。而今,儿子和女儿手里都有一份遗嘱,只不过一个是代书遗嘱,一个是公证遗嘱,那么,究竟应该把房子分给谁呢? 法官析法:
我国《继承法》有明文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而本案中,老汉的儿子提供的遗嘱是其本人所代书,且没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故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另外,我国《继承法》还规定,代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即使老汉的儿子提供的“代书遗嘱”是合法有效的,也不能撤销老汉女儿提供的公证遗嘱。因此,房子归了老汉的女儿。法官评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机制的日臻完善,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劳动积累的私有财产也日渐增多,人们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包括去世后财产如何处置的法律需求也是日渐强烈。尤其是在遗产处理问题上,在生前将“身后事”处理后,免得他日亲人之间起争议,反目成仇,因此,生前处理好“身后事”显得尢为重要。(YMG记者于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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