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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二胎,厦门同安一夫妇讨要"农民"身份 |
来源:农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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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的一对夫妇历经几次户籍变迁之后,以“投靠亲属迁入”的方式将户口从城市迁入农村。自认为是“农民”的他们,要求当地计生局给他们颁发二胎计划生育证,未获批准后,他们将计生局告上法庭。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他们是“居民”而非“农民”身份,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二胎申请未获准 夫妇状告计生局 今年34岁的阿发(化名)是厦门市同安区人,他自出生后一直在同安区五显镇布塘村居住生活。1994年因为上学,阿发将户籍从老家迁出。2000年3月毕业后,他又将户籍从福州迁移回布塘村。2002年9月,阿发再次将户籍由布塘村迁移至当时的厦门市开元区,2003年7月,他又从开元区把户籍迁移至厦门市湖里区。 2003年10月10日,阿发和老家在福建省永定县农村的阿熙(化名)办理了结婚登记。2004年8月,阿熙将户籍由永定县农村迁移至湖里区,2005年3月5日,两人生下一女。 2006年2月,阿发把他们一家三口的户籍由湖里区金尚社区迁入同安区五显镇布塘村阿发之父老杨的名下。2006年10月27日,他们夫妇与其父分户,户籍登记地址为同安区五显镇布塘村。 2008年11月6日,阿发和阿熙以自己是“农民”为由,共同向同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再生育一胎,但没获批准。于是,阿发夫妇向同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不符“农村人口”条件 无权生育二胎 同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称,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农村人口”的条件有:一是必须符合户籍制度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这一前提;二是属于父母子女间的投靠而户口落户在农村的人员,投靠行为应当发生在生育行为之前。而事实上,阿发夫妇的户籍在户籍制度改革前,已经落户于湖里区,并在湖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他们夫妇将户口迁入五显镇布塘村不符合父母子女间投靠的要求,不能视为“农村人口”,故无资格申请生育二胎。 一审同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不批准阿发夫妇生育第二胎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维持,故驳回阿发夫妇的诉求。 阿发夫妇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原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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